2024年德国纽伦堡春季国际玩具博览会
展会时间:2024年01月30日~02月03日开馆时间:09:00 - 18:00
展览行业:玩具
主办单位:Spielwarenmesse eG
展会地点:德国 - 纽伦堡 - Messezentrum 1, 90471 Nürnberg, 德国 - 纽伦堡会展中心
举办周期:一年一届
展览面积:35000平方
展商数量:2700家观众数量:75000人
【展会简介】
该展是目前欧洲乃至全球最知名、最具影响力的玩具专业展览会,展览面积达165,000平方米。2023年共有来自69个国家的近2,142家参展商参加了该展。展会仅对专业观众开放,有来自128个国家58,000位专业买家到会参观采购,参展商对买家质量予以高度肯定,90%的参展商表示参加下届展会。现场展示了超过120,000种新产品。
【展品范围】
模型类(遥控飞机,遥控汽车,遥控船等),婴幼儿用品(婴儿车,奶瓶,婴儿床,婴儿家具等),技术类玩具,教育类玩具,动作玩具,游戏书籍、学习及实验用具、多媒体,木质玩具、工艺品、礼品,学习用品、文具,轨道类玩具及配件,玩偶、柔软玩具,节日用品、新潮用品,运动产品、休闲产品、户外用品等。
禾纯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龙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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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www. Hechun-expo.cn
2024年德国纽伦堡春季国际玩具博览会
参考收费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金额 |
备注 |
摊位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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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费馆 (11.0馆) |
个 |
1 |
RMB 43000 |
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按标准展具配置,如需增租展具,按实际收取。拐角摊位加收RMB4300/9平米。 |
11.1馆 |
RMB 3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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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登陆费 |
企业 |
1 |
RMB 5600 |
参展商名录及广告宣传费用(展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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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费用 |
展期行程费 (不含国际机票) |
人 |
1 |
RMB 22500 |
展期随团行程,包含食宿费、车费、导游费等,不含签证、不含国际机票。 |
其他 费用 |
报名费 |
企业 |
1 |
RMB 2500 |
邀请函出具费用、国内外通讯联络、资料费用等。 |
参展程序: 1、意向企业请填好“参展申请表”并回传我司。 2、我司收到“参展申请表”后将出具“参展确认函”,收取摊位定金。 汇款请注明2024德国纽伦堡玩具展 3、确认展位后,我司将提供展具增租、签证、会刊登陆等服务。 4、我司将在展位确定时收取展位全款与行程订金,展团出发前一个月内收齐参展余款。展团回国后出具参展结算清单和发票。 5、如我司支付给主办方时涉及欧元,人民币汇率超过1:7.7时,则需补足汇率差。 |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参 展 申 请 表
展 会 名 称 |
2024年德国纽伦堡春季国际玩具博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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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出 时 间 |
2024年1月30日-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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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情况 |
摊位面积: 平方米; 跟团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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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公司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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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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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发票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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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公司地址 |
中文:(如公司收件不便,请另行备注快递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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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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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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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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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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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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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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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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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产品 |
中文: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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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禾纯展览(上海 )有限公司
(盖章)
负责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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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参展申请表》作为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的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参展须知》为《参展申请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在《参展申请表》盖章即表明其已收到且充分理解《参展申请表》及《参展须知》,并承诺遵守本合同约定。
乙方(参展公司):
(盖章)
负责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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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参展须知》
【参展须知】
1. 在双方充分了解展会信息的基础上,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此参展申请表,同意遵守此《参展须知》,《参展申请表》填写完后请盖章寄回甲方。 2. 《参展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将作为申报批文及楣板文字、宣传资料用,请认真填写;参展企业公司名称、报批名称、付款账户名称必须保持一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签证、展品运输、交通、在外食宿安排等具体参展事宜,乙方自行负责其参展人员在外停留期间离团活动时人身及财产安全。乙方参展人员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签证授予国相关规定天数。 3. 乙方应自行承担疫情防控及安全责任。乙方赴境外人员在出入境时,应主动配合中国及出境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疫情防控、安全检查工作,如实申报本人健康等相关信息,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按要求承担隔离、检测等费用。如因乙方参展人员未如实申报健康情况而导致疫情传播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与甲方无关。 4. 乙方必须遵守展会主办方的要求及展会的有关规定,如禁止在展会上拍照、不得提早撤展、筹撤展时不得乱扔废物或样品、展览期间不得零售样品、不得损坏展场有关设施等。如因乙方违规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5. 为保证顺利参展,乙方务必按甲方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参展的筹备工作,参展企业务必按组团单位的“筹展日程通知”办理相关参展工作,有关筹展要求详见《参展商服务手册》。在境外,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展团纪律和安排。 6. 有关参展费用按甲方《收费标准》执行,乙方一经签署《参展申请表》即表明乙方知悉并充分理解《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及含义。乙方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参展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须按甲方发出的收款通知书中规定日期前交纳收款通知书所列的全额展位费等全部费用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齐所有款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参展处理,甲方有权将乙方原拟使用的展位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且乙方已向甲方缴交的款项均概不退还;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7. 乙方申请的参展面积经确认后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退减。 8. 本合同生效后,若乙方因自身原因而中途退展,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向甲方缴交的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将乙方原拟使用的展位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也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约定金额支付全部的参展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确认并同意,若乙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而中途退展,甲方将与展会主办方积极沟通,本着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助乙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展会主办方对乙方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或采取扣减、暂缓退还等任何措施的,乙方均不得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向乙方赔偿、补偿任何款项。 9. 甲方有权根据展会主办方提供展位面积情况对乙方申请的展位面积作调整。 10. 严禁乙方携带或展出侵权或有知识产权问题的产品或宣传品。乙方携带或展出侵权产品参展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1. 乙方应仔细阅读展会主办方关于摊位装修通知的文件,配合及遵守相关的搭建要求,按时提交装修通知回执。如因乙方自身违反相关要求,导致摊位搭建无法按时完工,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2. 乙方提供的企业信息、人员及样品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因资料出错或伪造信息导致被拒发签证或运输无法清关等情况,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3.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疾(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罢工、示威游行、非甲方所能控制原因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事故使得参展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或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成本过高,甲方应将事故情况立即通知乙方,并书面说明事故详细情况及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甲方可免除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会尽可能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协助以降低乙方损失。 14. 关于乙方参加展会的特别约定: (1)乙方除遵守《参展申请表》及本《参展须知》项下全部条款约定外,还应当遵守展会主办方就该展会提出的任何规定、规则、章程或其他要求(简称“展会规则”),若展会主办方的展会规则与本《参展须知》及《参展申请表》的约定不一致的,凡有关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之间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本《参展须知》及《参展申请表》的约定。 (2)展会主办方因任何原因而推迟、缩短、延长、取消展会或更改展会举办形式的,甲方将与展会主办方积极沟通,本着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为乙方进行协商解决;经甲方与展会主办方协商后仍无法按原计划的时间/地点/规模举办展会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且乙方不得就其已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甲方有权根据展会主办方的推迟、缩短、延长或者取消展会等行为对甲方、乙方产生的影响,决定对乙方已交纳费用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退还或留存作为延期举办展会的参展费用)。若发生展会延期,展会主办方提高展位售价致使甲方留存的乙方已交纳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的,如展会主办方要求补齐差价的,差价应由乙方予以补齐,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15.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 16. 乙方一经签署《参展申请表》,即表明其已阅读、知悉并完全理解《参展申请表》及《参展须知》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加粗、加下横线内容)及含义,并确认任一条款均已经双方平等、充分协商,乙方对其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约定不存在任何异议,同意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17.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不能解决的,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届时的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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